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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公司是否應該對其發布的內容負責?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

美國最高法院本週二(21日)分析了一個可能改變網路的歷史性案件:法院決定科技公司,例如 Google 或 Facebook,必須對其發布的內容承擔法律責任。

上午 10 點(巴西利亞時間中午 12 點),九名法官開始討論自 1996 年以來賦予公司一定豁免權的法律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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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與 2015 年 XNUMX 月巴黎攻擊事件有關,源自於對 Google 由Nohemi González 的親屬提供,Nohemi González 是這些攻擊事件的 130 名受害者之一。這名美國人當時正在法國學習,並在「Belle Equipe」自助餐廳死於伊斯蘭國(IS)組織的突擊隊員之手。他的父母指責 YouTube 的子公司 Google,向其一些用戶推薦了聖戰組織的影片。

據他們稱,「透過向用戶推薦 ISIS 視頻, Google 幫助了 EI 傳播他的信息,從而提供物質支持。”

聯邦法院以一項名為「第 230 條」的法律條款駁回了這項申訴,該條款是在網路處於起步階段時通過的,後來成為網路的支柱之一。 該條規定網路公司對其發布的內容享有法律豁免權,因為它們不是“發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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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諾赫米·岡薩雷斯 (Nohemi González) 的家人認為 Google 不僅限於分發 ISIS 內容,而且其服務選擇用戶向他們提供聖戰組織的影片 - 因此它不能聲稱享有這種豁免權。

「向 ISIS 影片推薦的用戶的選擇是使用由以下公司創建和實施的電腦演算法進行的: YouTube”,他們在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訴中辯稱。接受這項上訴,高等法院暗示其願意改變判例。

  • “演算法提供的建議使得在人類最大的大海撈針成為可能。” Google 向法院提出要求,要求其「不要損害現代網路的核心部分」。
  • 該組織表示,允許平台因其演算法而受到起訴“實際上會讓他們隨時對第三方內容承擔責任” Meta (Facebook、Instagram、WhatsApp),在另一個論點中。

(法新社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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